《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7月12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本省内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到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现将广东省快递企业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快递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法》公布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即9月12日前)到省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四、快递企业可在广东省邮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经营快递业务备案登记表》、《填报说明》等表格,填妥并附相关资料后寄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在备案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4楼411室;
邮政编码:510030;
联系电话:020-83188629;020-83188622;020-83188627。
传真:020-83188633;
网址:
http://gd.chinapo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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