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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3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
  • 2008-05-0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 省實施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施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條 廣東省郵電管理局是全省 郵電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門,負 責全省通信行業的管理,管理通信業務市場,維護通信秩序,搞好協 調、服務和監督工作,統一經營公用郵電通信業務。  第二条 广东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行业的管理,管理通信业务市场,维护通信秩序,搞好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统一经营公用邮电通信业务。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郵電局(含郵電局、電信局,下同) 是本轄區郵電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門,在當地 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省 郵電管理局的授權履行通信行業管理職能。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邮电局(含邮电局、电信局,下同)是本辖区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省邮电管理局的授权履行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通信工作的領導,制定相關政策, 保障和促進通信事業的發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通信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和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
            
      第四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非法手段竊取他人通信祕密,不 得利用通信渠道進 行危害國家安全、妨礙社會治安和損害社會公共利 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窃取他人通信秘密,不得利用通信渠道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規划與建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條 市、縣郵電局、郵電分局、郵電支局(所)和生產局及 郵電服務機搆的建設用地,各級國土部門和規划部門應 按公共配套設 施安排解決。  第五条 市、县邮电局、邮电分局、邮电支局(所)和生产局及邮电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各级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应按公共配套设施安排解决。
            
    郵電部門自建的,征地費用按公共基礎設施的標准承接。        邮电部门自建的,征地费用按公共基础设施的标准承接。
            
    開發單位建設或其他單位建設的通信用房,由郵電部門按建筑成本價 購買。        开发单位建设或其他单位建设的通信用房,由邮电部门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第六條 新建或改造的城鎮居民住宅區,應按每30005000人口 設置規模為10002500平方米郵電 支局(所)一處。  第六条 新建或改造的城镇居民住宅区,应按每30005000人口设置规模为10002500平方米邮电支局(所)一处。
            
      第七條 城鎮居民住宅樓、辦公樓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應在地面層 設標准信報箱或信報收發室。  第七条 城镇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建筑物应在地面层设标准信报箱或信报收发室。
            
      標准信報箱應設置在居民住宅樓、辦公樓及其他建筑地面層防盜 門外有防雨裝置的地方。  标准信报箱应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及其他建筑地面层防盗门外有防雨装置的地方。
            
    標准信報箱安裝的高度,頂端不高于1.65米, 底端不低于0.5米。        标准信报箱安装的高度,顶端不高于1.65米,底端不低于0.5米。
            
      第八條 若干單位集中同一幢樓或院內,應在地面層總入口處或 大院門口設置統一的信報收發室,並指定接收郵件的人員。  第八条 若干单位集中同一幢楼或院内,应在地面层总入口处或大院门口设置统一的信报收发室,并指定接收邮件的人员。
            
      第九條 城鎮住宅小區或高層樓房較集中的地方,根據需要可在 地面層方便用戶收取郵件的公共位置統一 設置信報箱群、信報箱或信 報收發室。  第九条 城镇住宅小区或高层楼房较集中的地方,根据需要可在地面层方便用户收取邮件的公共位置统一设置信报箱群、信报箱或信报收发室。
            
      第十條 信報箱、信報箱群、信報收發室是建筑物的組成部分, 其制作及安裝費用列入工程建設總概算,由產權單位或個人負責維護。  第十条 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收发室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其制作及安装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总概算,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
            
      第十一條 郵電部門設置的郵亭、報刊亭、郵筒、信箱、公共磁 卡電話亭 等社會公用性設施所需用地由有關部門負責安排。  第十一条 邮电部门设置的邮亭、报刊亭、邮筒、信箱、公共磁卡电话亭等社会公用性设施所需用地由有关部门负责安排。
            
      第十二條 城鎮新建居民住宅樓、辦公樓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應 按《廣東省城鎮建筑物電信管線建設管理規定》預設電信管線和電信 線路交接間。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建筑物,应按《广东省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预设电信管线和电信线路交接间。
            
    上述建筑物規划用地紅線范圍內預設的電信管線費用由 建筑物 產權所有者負擔;        上述建筑物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预设的电信管线费用由建筑物产权所有者负担;
            
    規划用地紅線范圍外預設的電信管線費用經 營電信業務的企業負擔。        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外预设的电信管线费用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负担。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住宅樓、辦公樓及其他公共建筑物電信管線 的維護工作及維護費用由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負擔。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建筑物电信管线的维护工作及维护费用由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负担。
            
      上述建筑物的產權所有者對維護工作應給以配 合。  上述建筑物的产权所有者对维护工作应给以配合。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公路、鐵路、橋梁、河道、隧道等工程的規 划涉及郵電通信的,應有郵電部門參加。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公路、铁路、桥梁、河道、隧道等工程的规划涉及邮电通信的,应有邮电部门参加。
            
    郵電部門應提供原有電信管 線等通信設施的資料和規划方案,規划部門、設計部門應將電信管線 等通信設施與該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邮电部门应提供原有电信管线等通信设施的资料和规划方案,规划部门、设计部门应将电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该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郵電部門 應承擔建設電信 管線設施的費用,並參與竣工驗收工作。        邮电部门应承担建设电信管线设施的费用,并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新建電信管線,由郵電部門向公路路政管理部 門辦理有關手續。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新建电信管线,由邮电部门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條 通信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由郵電部門初 審后,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条 通信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由邮电部门初审后,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條 各級規划部門在城市建設規划時應將電信管線、微波 通信、衛星通信地面站等通信通道的建設納入規划,並給予辦理保護 通信通道的有關手續。          第十六条 各级规划部门在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将电信管线、微波通信、卫星通信地面站等通信通道的建设纳入规划,并给予办理保护通信通道的有关手续。
            
            
              第三章 通信行業管理          第三章 通信行业管理
            
      第十七條 下列允許非郵電部門經營的 郵電業務實行經營許可證 制度:  第十七条 下列允许非邮电部门经营的邮电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一)無線電尋呼業務;        (一)无线电寻呼业务;
            
      (二)800兆赫集群電話業務;  (二)800兆赫集群电话业务;
            
      (三)450兆赫無線電移動通信業務;  (三)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
            
      (四)國內VSAT(甚小天線地面站)通信業務;  (四)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面站)通信业务;
            
      (五)郵政終端業務;  (五)邮政终端业务;
            
      (六) 郵電部批准實行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業務。  (六)邮电部批准实行经营许可证的其他业务。
            
      第十八條 下列允許非郵電部門經營的郵電業務實行申報制度:  第十八条 下列允许非邮电部门经营的邮电业务实行申报制度:
      
            
    (一)電話信息服務業務;        (一)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二)計算機信息服務業務;  (二)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
            
      (三)電子信箱業務;  (三)电子信箱业务;
            
      (四)電子數據交換業務;  (四)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五)可視圖文業務;  (五)可视图文业务;
            
      (六)郵電部批准實行申報制度的其他業務。  (六)邮电部批准实行申报制度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條 申辦經營郵電業務的基本條件是:  第十九条 申办经营邮电业务的基本条件是:
      
            
    (一)申辦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或集 體所有制企業;        (一)申办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有必要的資金;  (三)有必要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服務設施與場地,與公用電信網接口的通信設備 應符合郵電部規定的進網技術要求;  (四)有必要的服务设施与场地,与公用电信网接口的通信设备应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进网技术要求;
            
      (五)有為用戶提供長 期服務的能力。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經營郵電業務的具體要求,由郵電部門另行規定。  经营邮电业务的具体要求,由邮电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條 申辦經營郵電業務的單位,應向郵電部門提供下列申 請材料:  第二十条 申办经营邮电业务的单位,应向邮电部门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辦郵電業務的申請書;        (一)申办邮电业务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業務種類、服務范圍 、市場預 測、發展規划標准、預期服務質量和收費標准等;  (二)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种类、服务范围、市场预测、发展规划标准、预期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等;
            
      (三)符合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  (三)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申辦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列業務的單位,應持申 請材料到當地市郵電部門辦理申請手續,市郵電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 進行初 審,並在15日內將初審意見報省郵電部門。  第二十一条 申办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业务的单位,应持申请材料到当地市邮电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市邮电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在15日内将初审意见报省邮电部门。
            
    省郵電部門在收到 初審意見報省郵電部門。        省邮电部门在收到初审意见报省邮电部门。
            
    省郵電部門在收到初審意見15日內決定批准 或者不批准,並書面通知申辦單位。        省邮电部门在收到初审意见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并书面通知申办单位。
            
      第二十二條 郵電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郵電部門統一頒發。  第二十二条 邮电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邮电部门统一颁发。
            
    郵電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准偽造 、塗改或者轉讓。        邮电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准伪造、涂改或者转让。
            
            
      第二十三條 郵電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期滿后需繼續 經營的,應在期滿前60日內,按規定續辦郵電業務經營許可證手續。         第二十三条 邮电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应在期满前60日内,按规定续办邮电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第二十四條 在郵電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如經營的業務發 生變化,持證單位應及時到原發證 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条 在邮电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如经营的业务发生变化,持证单位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在郵電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要求終止經營的,經營單位應到 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並做好用戶的善后處理工作。  在邮电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要求终止经营的,经营单位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做好用户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郵電部門應按照有償使用、互利互惠的原則,為獲 准經營郵電業務的單位提供基本的中繼設備 和線路,並按規定的標准 收費。  第二十五条 邮电部门应按照有偿使用、互利互惠的原则,为获准经营邮电业务的单位提供基本的中继设备和线路,并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對未經批准而經營郵電業務的單位,郵電部門不得提供中繼設 備和線路。        对未经批准而经营邮电业务的单位,邮电部门不得提供中继设备和线路。
            
      第二十六條 經批准經營郵電業務的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通信 的政策、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接受郵電部門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 查。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经营邮电业务的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通信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接受邮电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在經營中應保證 服務質量,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准,不得超出 批准的經營范圍,不得妨礙國家公用電信和專用信網的正常運行。        在经营中应保证服务质量,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不得妨碍国家公用电信和专用信网的正常运行。
            
      經批准經營郵電業務的單位,每年應按規定向郵電部門報關有關 統計資料。  经批准经营邮电业务的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向邮电部门报关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條 申辦經營郵電業務的單位取得經營許可證或批 文后 半年內應向社會正式開辦業務,逾期不能開辦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省 郵電部門撤銷經營許可證或批文。  第二十七条 申办经营邮电业务的单位取得经营许可证或批文后半年内应向社会正式开办业务,逾期不能开办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省邮电部门撤销经营许可证或批文。
            
      第二十八條 單位或個人申辦公用電話,應向當地郵電部門提交 承辦申請,郵電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后7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申办公用电话,应向当地邮电部门提交承办申请,邮电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對批准設置公 用電話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郵電部門發給公用電 話承辦證,並簽訂有關協議書。  对批准设置公用电话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邮电部门发给公用电话承办证,并签订有关协议书。
            
      第二十九條 公用電話的服務時間每天不得少8小時, 公共場所 的投幣、卡式電話應24小時提供服務。  第二十九条 公用电话的服务时间每天不得少8小时,公共场所的投币、卡式电话应24小时提供服务。
            
      第三十條 公用電話站應懸挂統一標志牌,標志牌、通話憑證、 資費收據由郵電部門統一制作。  第三十条 公用电话站应悬挂统一标志牌,标志牌、通话凭证、资费收据由邮电部门统一制作。
            
      公用電話站使用的電話機、計費表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定規格、型 號。  公用电话站使用的电话机、计费表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定规格、型号。
            
      第三十一條 公用電話的承辦者應在服務場所公佈收費標准和公 用電話號碼;  第三十一条 公用电话的承办者应在服务场所公布收费标准和公用电话号码;
            
    必須嚴格執行有關電話費、傳呼費、服務費收費標准的 規定,不得擅 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准。        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话费、传呼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條 使用公用電話應當支付通話費,但有下列情況之一 的免收通話費:  第三十二条 使用公用电话应当支付通话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通话费:
      
            
    (一)通話期間因設備故障使通話無法繼續進行的;        (一)通话期间因设备故障使通话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撥打公安報警(110)、交通事故報警(122 )、 火警( 119 、救護(120)等規定免費的專用費的專用電話。  (二)拨打公安报警(110)、交通事故报警(122)、火警(119)、救护(120)等规定免费的专用费的专用电话。
            
      第三十三條 郵電部門應加強對公用電話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条 邮电部门应加强对公用电话监督检查。
            
    郵電工作人 員在監督檢查時,應出示證件,公用電話的承辦者不得拒絕或阻礙檢 查。        邮电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证件,公用电话的承办者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
            
      第三十四條 進入市場的通信終端設備必須辦理進網許可證。  第三十四条 进入市场的通信终端设备必须办理进网许可证。
            
      國內生產的通信終端設備進網許可證由生產廠家向省郵電部門申 請辦理。  国内生产的通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由生产厂家向省邮电部门申请办理。
            
    辦理進網許可證提供定型產品的技術鑒定等主要文件及產品 售后服務措施等資料。        办理进网许可证提供定型产品的技术鉴定等主要文件及产品售后服务措施等资料。
            
      從境外進口用于銷售的通信終端設備,進網許可證由經銷單位向 省郵電部門申請辦理,經銷單 位在提交書面申請報告時應附送產品的 進口審批件、報關單或完稅單及有關技術資料和銷售單位的售后服務 報告。  从境外进口用于销售的通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由经销单位向省邮电部门申请办理,经销单位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时应附送产品的进口审批件、报关单或完税单及有关技术资料和销售单位的售后服务报告。
            
      第三十五條 省郵電部門負責對申請通信終端設備進網的文件資 料進行審核,並在規定的期限內給予答復。  第三十五条 省邮电部门负责对申请通信终端设备进网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對符合規定的,發給進網 檢測通知書 ,廠家或用戶持檢測通知書到郵電部指定的檢測機搆接受 產品抽樣檢測。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网检测通知书,厂家或用户持检测通知书到邮电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接受产品抽样检测。
            
      經檢測合格的通信終端設備,由省郵電部門發給進網試用許可證, 試用一年后,報郵電部核發進網許可證。  经检测合格的通信终端设备,由省邮电部门发给进网试用许可证,试用一年后,报邮电部核发进网许可证。
            
      第三十六條 直接從境處進口用于進網的通信設備,經審查和檢 ,符合規定的,省郵電部門自收到檢測材料7 日內發給進網許可證。  第三十六条 直接从境处进口用于进网的通信设备,经审查和检测,符合规定的,省邮电部门自收到检测材料7日内发给进网许可证。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進口、銷售、使用無繩電話 機,其工作頻率和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標准,座機和手機發射功率不 得超過20毫瓦。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无绳电话机,其工作频率和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座机和手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0毫瓦。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銷 售、維修移動電話機(含CT2 下同),開業前須向當地市郵電部門申報,經省郵電部門審批后,到 當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维修移动电话机(含CT2 下同),开业前须向当地市邮电部门申报,经省邮电部门审批后,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未經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 注冊登記。        未经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第三十九條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GBT 1416  第三十九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1416
            
    申請印制信封的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當 地市郵電部門辦理手續, 經省郵電部門審核批准並頒發《信封生產監制證書》后方可生產。        申请印制信封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市邮电部门办理手续,经省邮电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后方可生产。
            
    省、 市郵電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有權對企業生產的信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省、市邮电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有权对企业生产的信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社會保障與郵電服務          第四章 社会保障与邮电服务
            
      第四十條 通信用戶必 須使用標准信封。  第四十条 通信用户必须使用标准信封。
            
    不符合國家標准未經監 制的信封,商業單位不得銷售,郵電部門不予收寄。        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监制的信封,商业单位不得销售,邮电部门不予收寄。
            
      第四十一條 嚴禁下列各種盜用他人移動電話號碼的行為:  第四十一条严禁下列各种盗用他人移动电话号码的行为:
      
            
    (一)竊取他人移動電話碼號資料,非法並機使用;        (一)窃取他人移动电话码号资料,非法并机使用;
            
      (二)竊取他人移動電話碼號資料 ,提供給他人非法並機使用;  (二)窃取他人移动电话码号资料,提供给他人非法并机使用;
            
      (三)竊取他人移動電話碼號資料,非法並機后出場給其他人使 用;  (三)窃取他人移动电话码号资料,非法并机后出场给其他人使用;
            
      (四)非法並機后提供給他人使用;  (四)非法并机后提供给他人使用;
            
      (五)介紹他人購買或銷售非法並機的移動電話機;  (五)介绍他人购买或销售非法并机的移动电话机;
            
      (六)明知是非法並機而購買使用。  (六)明知是非法并机而购买使用。
            
      第四十二條 郵電部門因通信施工或維修線路需要占用公路用地 時,應提前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二条 邮电部门因通信施工或维修线路需要占用公路用地时,应提前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條 在通信通道保護區域范圍內不得興建影響通信的建 筑物或其他設施。  第四十三条 在通信通道保护区域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通信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確有需要興建的,有關部門應與當地郵電部 門協商 解決。        确有需要兴建的,有关部门应与当地邮电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十四條 郵件、電報在運輸、傳遞過程中,除公安機關、國 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檢 查、扣留。  第四十四条 邮件、电报在运输、传递过程中,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检查、扣留。
            
      第四十五條 縣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因國家 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 要,檢查、扣留郵件或電報時,應向縣以上 郵電部門出示統一格式的《檢查、扣留郵件、電報通知書》。  第四十五条 县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检查、扣留邮件或电报时,应向县以上邮电部门出示统一格式的《检查、扣留邮件、电报通知书》。
            
    通知書 必須載有案由、人犯姓名地址、檢扣機關負責人簽字,由郵電部門負 責檢出被扣留的郵件或電報,進行登記后辦理交接手續。        通知书必须载有案由、人犯姓名地址、检扣机关负责人签字,由邮电部门负责检出被扣留的邮件或电报,进行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
            
      郵件、電報在檢查、 扣留期間丟失或損毀的,相關的公安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應按有關規定負責賠償。  邮件、电报在检查、扣留期间丢失或损毁的,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十六條 執行郵電通信任務的郵件(含電報)運輸車、郵件 (含電報)投遞專送車、郵電送款車、通信工程施工和搶修車、通信 保衛車等車輛,由縣以上郵電部 門申請辦理特種車輛通行證,所在地 公安機關及時予以核發。  第四十六条 执行邮电通信任务的邮件(含电报)运输车、邮件(含电报)投递专送车、邮电送款车、通信工程施工和抢修车、通信保卫车等车辆,由县以上邮电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车辆通行证,所在地公安机关及时予以核发。
            
    執行全省通信任務的郵件運輸車輛和通信搶 修車輛的特種車輛通行證,由省郵電部門負責向省公安廳申請統一核 發。        执行全省通信任务的邮件运输车辆和通信抢修车辆的特种车辆通行证,由省邮电部门负责向省公安厅申请统一核发。
            
      已核發特種車輛通行證的郵電通信車輛,車上應有明顯的郵電標 志。  已核发特种车辆通行证的邮电通信车辆,车上应有明显的邮电标志。
            
       第四十七條 用戶的電話月租費、通話費和其他郵電服務費用, 應在郵電部門規定的繳費日期內付清。  第四十七条 用户的电话月租费、通话费和其他邮电服务费用,应在邮电部门规定的缴费日期内付清。
            
    逾期交費的,每天按應交